党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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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北大学数学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委对学院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党委会议议事决策机制,提高党委会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及相关党内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中北大学数学学院委员会(简称“数学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条  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做出决定。

第四条  院党委会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中央,省、市党委政府以及教育主管部门政令畅通。

(二)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院党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五条  院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及时召开。

第二章  议事决策事项

第六条  院党委会议主要议定以下事项:

(一)组织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政策,上级重要决定、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中央、省、校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研究部署我院贯彻落实措施,检查落实情况。

(二)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研究决定院党委重要文件、工作报告、讲话等,审定以院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及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1.学院办学指导思想,总体发展规划、重大专项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2.学院机构设置、撤并、更名及人员、职数、岗位编制。

3.学院教学(课程建设、教材选用等)、科研、学术活动、人才队伍建设(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引进等)和社会服务的重大问题。

4.涉及学院安全稳定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5.其他重大问题。

(四)讨论和决定院内各职能部门、科研中心、实验中心等二级单位负责人任免调整事项。

(五)讨论决定学院党的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1.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2.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院级以上(含院级)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和党务工作者等重大表彰,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授予人员的推荐。

5.学院关于党的宣传思想、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大学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事项。

6.党的统一战线、知识分子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7.学院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讨论决定需要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院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可以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各基层党支部能够自行决定的事项,不列入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章  参加会议人员

第八条  会议由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院党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为班子成员。

不是院党委班子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固定列席院党委会议。

经书记同意,议题涉及的各系、部门负责同志可以列席相关议题。

第十条  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院内各职能部门、实验中心等二级单位负责人任免调整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五章   议题确定及议事决策准备

第十一条  院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班子成员及学院各具体部门负责人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二条  对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议题提交人事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经过充分的论证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提出明确意见。对涉及学院事业发展大局和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事先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建议;议题经党委会议讨论后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

对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且涉及多部门职责的事项,提交部门应当事先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党委会议一般不予审议。对各部门意见不一致,经反复协调仍有重要分歧,但确需党委会议立即做出决定的事项,提交部门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并附上其他部门的意见一并供党委会议决策参考。

第十三条  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党委会议外,党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当提前通知班子成员。

第六章  会议审议表决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审定事项时,一般应当先由提交部门负责人或分管的班子成员作汇报和说明,然后由班子成员发表意见。

班子成员因故缺席的,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如有班子成员因故缺席,根据工作需要,会前征求其意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表达、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和决定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党委班子成员应当逐一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意见,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除紧急情况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和表决。

第十六条  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党委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防止和克服片面强调个人分工的倾向。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或者纪律处分等事项,涉及党委班子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有关班子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参加党委会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有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者会后应当收回的材料带出会场。

第十九条  院党委会议院党委书记安排专人如实记录,记录要详细记载原意原话、观点、数据、重要插话、不同意见、主持人结论性讲话等。记录不清楚的地方,应与发言人核对,以便客观、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内容。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决策的有关材料须归档,永久保存。

第七章  议决事项落实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策的事项,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学院分管领导负责落实,综合办公室协助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院党委书记。

第二十二条  对于会议决策的事项有异议的,经党委班子成员提出动议、党委书记同意,可以提交会议复议一次。

第二十三条  对党委会议做出的决策,党委班子成员必须服从并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委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做出违背集体决定的行动,坚决反对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坚决反对表面上执行,实际工作中打折扣、搞变通、消极抵触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党委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党委会议做出的决策,协调有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需要由各系、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书记可以确定1名党委班子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对需要由多名党委班子成员共同参与的事项,书记可以委托副书记负责协调。

第二十五条  对党委会议做出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召开党委会议做出决定。在党委会议重新做出决定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背既定决策。

第二十六条  对党委会议决策执行落实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院党委会议审定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院党委负责解释。